一周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
这本是一份针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但在一帮白痴媒体、自媒体的胡乱解释下,成了所谓的社保新规,并发酵为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的负面性大讨论,可谓是离谱至极。
比如《中国银行保险报》,就在报道中使用了完全错误的、偏离事实的标题《社保新规9月1日起实施》。为什么说完全错误,偏离事实呢,看完接下来的内容就懂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其余需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保险费。
《解释(二)》第十九条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送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三章法律常用词语规范第14条规定,“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送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第二章法律常用词语规范第七条规定,“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法学新论》(作者张云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定的涉及具体法律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主要分为抽象类解释文件和对下级司法机关就适用法律问题所做的具体解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于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最新修订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职工必须参加五险的规定,已推行超14年。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解释(二)》发布的目的是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解释(二)》共二十一条,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切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换句话说,《解释(二)》是法院审理涉社会保险纠纷等案件的新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新规。
《解释(二)》完全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条进行任何修订,解释类文件也不是对法律发条基本含义的修改,而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拆解,也可以理解为在明确具体情形的认定标准。